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維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維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維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6月3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維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3項有期徒刑嗣並經法院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與前述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8月接續執行(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2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0月2日,受刑人並於100年
6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
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