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6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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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6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67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正本。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三、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