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4年度苗小字第15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 黃琦筑
張惠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柒拾肆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期間(民國)│年利率(%)│├───┼──────────────┼──────┤│利息│103年7月1日~104年1月28日│1.83││├──────────────┼──────┤││104年1月29日~清償日│4.48│├───┼──────────────┼──────┤│違約金│103年8月1日~104年1月28日│0.183││├──────────────┼──────┤││104年1月29日~104年1月31日│0.448││├──────────────┼──────┤││104年2月1日~清償日│0.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