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9號上訴人 黃裕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義展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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