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左鳳順
江品諺宋開平林宗保王煜仁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所為109年度易字第398號判決之正本(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615號、第884號),茲發現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蘇琬能」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毓軒」。
理由
一、按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審理終結時陪席法官為張毓軒法官,有審判筆錄在卷可參。且本件109年度易字第398號判決之原本陪席法官欄之簽名人亦係「張毓軒」。惟該判決之正本陪席法官則誤載為「蘇琬能」,因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張毓軒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