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學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學敏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號提起公訴,為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6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惟被告於同年2月24日死亡,致使該判決未能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號提起公訴,為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6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惟被告於同年2月24日死亡,檢察官亦未對該判決提起上訴,致使該判決未能確定,有該判決、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6月7日函文各1份等(見聲沒字卷第2至3、9頁,本院單禁沒卷第3至4、7頁)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鑑定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佐(見104年度毒偵字第1550號卷第49至50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三)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附表┌───┬──────────┬──────┬───────┐│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1.07公│第一級毒品海│台灣檢驗科技股│││克,因鑑驗取用0.0059│洛因│份有限公司濫用│││公克,驗餘毛重1.0641││藥物檢驗報告(│││公克)││104年度毒偵字│││││第1550號卷第50│││││頁)│├───┼──────────┼──────┼───────┤│甲基安│1包(含袋毛重0.21公│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非他命│克,因鑑驗取用.0051│基安非他命│份有限公司濫用│││公克,驗餘毛重0.2049││藥物檢驗報告(│││公克)││104年度毒偵字│││││第1550號卷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