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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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彬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
843號、102年度偵字第24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文彬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吳佳穎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