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保險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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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保險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上字第46號上訴人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王昌富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定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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