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92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張查某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查某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0年度財管字第7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查某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1年度家催字第34號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0年12月16日、17日及101年2月24日刊報公告,期限分別至101年12月17日(對繼承人)、102年8月24日(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屆滿。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5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查被繼承人 張查某遺 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2筆土地,其遺產總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234,872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342,348元;另聲請人於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5,108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故管理費用共計347,456元,因被繼承人所遺前述土地,刻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中,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需,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0年度財管字第75號、101年度家催字第34號裁定、登報資料、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遺產管理案辦理進度明細表、代管被繼承人張查某遺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計算表及相關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0年度財管字第75號、101年度家催字第34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張查某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張查某之遺產現值為34,234,872元,核定報酬為342,348元,以及墊付費用5,108元(內含閱卷影印費、戶政規費、差旅費、刊報費、聲請費用等),合計347,456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