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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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寧宜 代理人 廖家宏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所扶養親屬、配偶之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說明自101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除領有房屋租金補助、身障補助及每月租金所得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之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9月30日起至103年9月2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轉帳交易明細,並說明目前獲利情形為何。
六、聲請人自何時起領有身障補助及租金補助?有無其他補助項目?聲請人所扶養親屬是否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1萬元之支出伙食費、教育費、醫療費及交通費項目及數額各為何?是否亦包含水、電、瓦斯、電信費?如是,其金額各為何?如否,請詳實盧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如水、電、瓦斯、電信費、房租等)及數額,並提出繳費收據、油費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九、請提出聲請人及扶養親屬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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