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與所犯法條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更正犯罪事實第五行車牌號碼「NJL-019」為「NJL-016」。
二、爰審酌被告駕車肇事致人受傷,猶置被害人於不顧,殊屬不該,惟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且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有臺南巿中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一紙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本次因事出突然,一時失慮始罹刑章,且被告犯後已深表悔意,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被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緩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