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52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8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靜怡┌─────────────────────────────────────┐│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徐運兆 │第一商業銀│97年12月10日│44,100元│0000000│││││行雙和分行│││││├───┼─────┼─────┼──────┼─────┼─────┼──┤│002│ 邱定淼 │合作金庫商│97年12月31日│220,000元│0000000│││││業銀行中和││││││││分行│││││├───┼─────┼─────┼──────┼─────┼─────┼──┤│003│邱定淼│合作金庫商│97年11月30日│193,530元│0000000│││││業銀行中和││││││││分行│││││├───┼─────┼─────┼──────┼─────┼─────┼──┤│004│ 高慶龍 │彰化商業銀│97年12月15日│102,700元│0000000│││││行林口分行│││││├───┼─────┼─────┼──────┼─────┼─────┼──┤│005│高慶龍│彰化商業銀│98年1月15日│91,120元│0000000│││││行林口分行│││││├───┼─────┼─────┼──────┼─────┼─────┼──┤│006│高慶龍│彰化商業銀│98年2月15日│142,400元│0000000│││││行林口分行│││││├───┼─────┼─────┼──────┼─────┼─────┼──┤│007│ 何信椿 │永豐商業銀│97年11月30日│18,740元│0000000│││││行中港分行│││││├───┼─────┼─────┼──────┼─────┼─────┼──┤│008│ 陳焜星 │台北縣中和│97年11月27日│46,560元│0000000│││││市農會 智光 ││││││││分部│││││├───┼─────┼─────┼──────┼─────┼─────┼──┤│009│有立實業有│台北縣新莊│97年11月20日│4,560元│0000000││││限公司│市農會思源││││││││分部│││││├───┼─────┼─────┼──────┼─────┼─────┼──┤│010│有立實業有│台北縣新莊│97年12月10日│39,700元│0000000││││限公司│市農會思源││││││││分部│││││├───┼─────┼─────┼──────┼─────┼─────┼──┤│011│蔣清築│台灣銀行中│97年11月30日│2,400元│0000000│││││和分行│││││├───┼─────┼─────┼──────┼─────┼─────┼──┤│012│蔣清築│台灣銀行中│97年11月30日│2,300元│0000000│││││和分行│││││├───┼─────┼─────┼──────┼─────┼─────┼──┤│013│蔣清築│台灣銀行中│97年12月31日│3,000元│0000000│││││和分行│││││├───┼─────┼─────┼──────┼─────┼─────┼──┤│014│蔣清築│台灣銀行中│97年12月31日│2,200元│0000000│││││和分行│││││├───┼─────┼─────┼──────┼─────┼─────┼──┤│015│蔣清築│台灣銀行中│98年1月31日│9,050元│0000000│││││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