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50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華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41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685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淑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王淑華與陳○良間存有債務未獲清償,王淑華向陳○良催討不成而轉向陳○良之配偶曾○琳催討債務,竟基於恐嚇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接續以自己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多筆如附表所示內容含有「買棺材」、「全家追殺」等語之簡訊至曾○琳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曾○琳,使其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淑華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審易卷第41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警卷第8-9頁;偵卷第7頁),並有如附表所示各筆簡訊之手機翻拍照片共7張在卷可稽(警卷第16-17頁;偵卷第9、13、17頁)。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於密接時間,先後多次對告訴人為恐嚇犯行,顯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及計畫而為之,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僅論以一罪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僅因債務糾紛,竟以傳送恐嚇內容之簡訊方式催討債務,致告訴人心生恐懼,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佐(審易卷第44頁),態度尚佳,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其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復考量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且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之意,有陳報狀1份在卷可參(審易卷第43頁),本院綜合上情,認上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簡訊內容│├──┼─────┼──────────────────┤│01│0000-00-00│曾○琳:妳要認命,命裡沒有就是虛;妳│││06:08:30│強佔買家人棺材也無法心安;妳要面對現││││實,搬家心態不變到深山裡也睡不安穩!││││妳趕快還清結束吧!│├──┼─────┼──────────────────┤│02│0000-00-00│曾○琳:妳要認命,命裡沒有就是虛;妳│││08:50:55│強佔買家人棺材也無法心安;妳要面對現││││實,搬家心態不變到深山裡也睡不安穩!││││妳趕快還清結束吧!│├──┼─────┼──────────────────┤│03│0000-00-00│你的家用不足與我何干?你有土地有房子│││10:40:06│…如有資金短缺;可以變賣或請向銀行借││││貸…(起訴書漏載貸)為何還要再牽扯?││││錢不是小數目能低調到何時?妳留錢是買││││妳家的棺材?│├──┼─────┼──────────────────┤│04│0000-00-00│一個家被妳的視而不見…兒子終身污點洗│││11:14:38│不掉(妳事後說他很乖站在旁邊?【起訴││││書誤載為妳事後就他很乖站在旁邊】)丈││││夫惡行,妳卻不引以為恥,忙於數鈔票買││││棺材!真是奇葩│├──┼─────┼──────────────────┤│05│0000-00-00│曾○琳:妳要認命,韭菜與大蔥差很多,│││11:44:10│命裡沒有就是虛;妳強佔是要買家人棺材│││(起訴書誤│,那也無法心安;妳要面對現實,搬家後│││載為2014-0│心態不變到深山裡也睡不安穩!妳趕快還│││4-2111:44││││:10)││├──┼─────┼──────────────────┤│06│0000-00-00│曾○琳:目前還是我自己處理(起訴書誤││(起│19:10:05│載為目前這是我自己處理),還未讓渡出││訴書││去…我的需要就不再重複說明。如果說自││誤載││殺或同歸於盡,我不會選擇前者…因為這││為05││五年行徑太惡劣要得到教訓││)│││├──┼─────┼──────────────────┤│07│0000-00-00│5/12以前,還錢我就將本票還你。我也累││(起│23:57:53│了預備要讓渡給別人處理。以前有梓官的││訴書││同事因為六十萬半夜被地下錢莊追殺全家││誤載││逃命││為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