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國字第1號抗告人乙母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立五福國民中學間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111年度聲國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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