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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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羅順福 原告與被告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屬定期給付涉訟,依原告目前二十九歲,勞動年限顯逾十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期給付期間以十年計算,並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320,000元(61000×12×1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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