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14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10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1樓代理人 劉葛亮 債務人 鄭博仁 債務人 林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