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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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邱智炫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勝文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巫興 及 饒金標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應具狀補正被告 巫榮華 、 巫美琴 、 饒鄭睦 、 饒鴻鈞 等人之住居所,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