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289號111年度司繼字第1375號111年度司繼字第199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陳豊文 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黃昀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瑒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向本院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
專業之律師或地政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聲請人可至臺北律師公會之一般下載區→相關資訊中,下載「臺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陳報本院。
㈡如聲請人未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之人選,為避免被
繼承人遺產不敷清償管理費用或遺產變賣、拍賣不易,並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6萬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