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九號聲請人 王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百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以再抗告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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