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217號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告 李家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498元,及其中新臺幣7,073元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7,4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現因案在監執行,已具狀表明不願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