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217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告 李家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498元,及其中新臺幣7,073元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7,4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現因案在監執行,已具狀表明不願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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