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629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蘇嘉維

複代理人 余政昌

被告 方炆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112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15時43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下稱被告貨車),行駛接近臺南市北區文賢路與文賢路242巷口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

  間隔,與原告承保由訴外人 吳典原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

  ,使系爭車輛受有損害,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79,2

  13元(含工資21,838元、塗裝57,375元)。伊已依約賠付上

  開修繕費用,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9,2

  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被保險

  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

  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

  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

  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㈡原告主張其所承保之系爭車輛於前開時地遭被告貨車碰撞而

  受有損害,經送廠修復後,支出修復費用79,213元(含工資

  21,838元、塗裝57,375元),原告並已依保險契約悉數理賠

  被保險人等情,業據提出汽車險理賠申請書、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維修明細表、電子發票證明聯、

  行車執照、系爭車輛受損照片等件為證(調字卷第13-37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取系爭

  事故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調字卷第51-81頁)。是系爭車輛

  於前開時地遭被告貨車碰撞並因此支出修復費用79,213元之

  事實,即可認定。

 ㈢又被告車輛於事故發生後旋即離開現場,駕駛人未留在肇事地點等待警員到場處理,被告經通知後,固未於警詢中到場

  製作筆錄表示事故當時被告貨車是否為其所駕駛;惟查,被

  告因系爭事故遭警員開立單號SX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違

  規事實記載「駕照吊銷仍駕駛自小客、肇事無人受傷未依規

  定處置」等語,而該舉發通知單迄今尚未繳納,亦無人提出

  申訴等情,有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臺南市

  政府交通局112年4月25日南市交裁字第1120534093號函在卷

  可稽(調字卷第67頁、本院卷第21-23頁);又經本院當庭

  勘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2年5月17日南市警五交字

  第1120306838號函檢附之光碟,檔名為「電話查訪AHX-0382

  號自小客車主」之錄音檔案,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承辦警

  員於系爭事故發生當日電訪被告,告知被告貨車與系爭車輛

  發生碰撞,被告於電訪過程中稱「那時候是我在開沒錯」、

  「我是有稍微聽到聲音」、「我就車頭稍微摩擦一下而已」

  ,足見系爭事故當下被告貨車係由被告本人所駕駛,且被告

  知悉有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乙情,堪可認定。

 ㈣按汽車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

  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

  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被告

  於前開時地駕駛汽車,自應注意遵守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觀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文賢路由南向北行向之車道分

  有內外側車道,本院復於當庭勘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112年5月17日南市警五交字第1120306838號函檢附之光碟

  ,檔名為「[Readygo]Video0000-00-0000-00-00.mp4」之

  檔案,並製作截圖照片,可知系爭事故發生時,被告沿文賢

  路由南向北內側車道行駛,吳典原所駕之系爭車輛沿同向外

  側車道行駛,在螢幕時間21-10-25、15:43:04時,被告貨

  車與吳典原所駕駛之系爭車輛均靜止不動,在21-10-25、15

  :43:07時,被告貨車後方的其他車輛陸續跨越對向車道之

  分向限制線,繞過被告車輛繼續前行,系爭車輛後方之機車

  亦向右繞過系爭車輛往前騎駛,在21-10-25、15:43:14時

  ,系爭車輛仍靜止不動,被告貨車開始偏左移動,在00-00-

  000、15:43:22時,系爭車輛仍靜止不動,被告貨車繞過

  系爭車輛前方向右彎入文賢路242巷,此有勘驗筆錄可稽(

  本院卷第61頁)。由上開勘驗結果,可見被告貨車當時係要

  右轉彎,並未依照上開規定,在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

  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

  口後再行右轉,因此,堪認被告未依規定右轉彎,致生系爭

  事故,其應負過失責任至明。又系爭事故係因被告右轉彎未

  依規定造成,而吳典原方面則未發現肇事因素,亦有初步分

  析研判表可參(調字卷第59頁),其認定與本院相符,因此

  ,堪認被告就系爭事故應負全部之過失責任,且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㈤從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有79,213元之損害,以及其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後,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79,2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

  月14日起(該繕本於112年1月3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地警察

  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1月13日發

  生送達效力,調字卷第8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法應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七、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梅君

附表:

編號

「電話查訪AHX-0382號自小客車主」之錄音譯文

1

00:00(開始錄音)

00:26被告:嘿,你好。

00:27警員:喂,你好,請問是方炆郎先生嗎?

00:30被告:嘿,你好。

00:31警員:你好,我這裡是北區的車禍處理小組,那個

,你名下有一台AHX-0382的TOYOTA的車,那

平常都是你在開嗎?

00:42被告:怎樣?

00:44警員:剛才它在北區好像有跟一個車子擦撞到,然

後沒有留下來,沒有留下來處理捏。

00:52被告:擦撞他也沒下來,我也不知道到底...也沒

    感覺啊,那時候是我在開沒錯,但是問題是

,我開在「正道」啊,他是旁邊擠過來的。

我是有稍微聽到聲音,我覺得他也沒覺得怎

樣,我想說我的車也沒覺得怎樣,我也沒下

車看,我們都沒有下車看。

01:10警員:啊他有一直留在現場,他後來就報案了,你

們兩個一開始都沒下車嗎?

01:17被告:沒下車啦,他也沒....他開在摩托車道,從

那邊擠過來。

01:24警員:啊你是要右轉嗎?

01:26被告:蛤?

警員:你是要右轉嗎?

01:28被告:你說什麼?

01:29警員:你那時候是要右轉嗎?

01:31被告:啊我又還沒,還沒彎過去...我在正道,本

來文賢路就不大,那是文賢路嘛。

01:41警員:對,文賢路兩條車道,一個行向有兩個車道

01:44被告:對啊,我要右轉,我也還沒彎過去,我想說

他怎麼會這樣擠過來,他是 賓士 ,怎麼會突

然在我旁邊。旁邊,照理說他不能開在那裡

,他在那裡...

02:00警員:他那條可以開啦。

02:02被告:蛤?

02:03警員:他那條也可以開啦。

02:06被告:我、我還沒彎過去,我就在主要道路上,想

說他怎麼會在旁邊。

02:17警員:有擦撞到就對了嘛?

02:20被告:我就車頭稍微摩擦一下而已。

02:23警員:也是要處理啊。他報案了,我們也是要找你

來。

02:27被告:他到底,他要怎麼樣,他也沒...

02:33 警員:所以那個時候,你們兩個是一開始就沒說到

話嘛?沒說到話,你就先開走了嘛?

02:43被告:啊他就開走,我就也開走了。

02:44警員:他沒開走啦,我調監視器了,那時候他就當

場報案了,你不是要右轉進旁邊的巷子嗎?

02:52被告:我是去那邊的月子中心啦,工地在月子中心

那邊。

02:58警員:沒關係啦,這交給保險處理就好了啦,但你

也還是要來我這裡報到一下。你什麼時候有

空?平常是下午還是晚上有空?

03:11被告:明天好嗎?

03:12警員:明天幾點?你比較有空的時間。

03:15被告:你這是派出所的電話嗎?

03:16警員:對,這是交通隊車禍處理小組的電話。

03:20被告:你怎麼稱呼?

03:21警員:我姓蔡。

03:24被告:我再打給你好嗎?

03:25警員:好,OKOK。

03:31(錄音檔案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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