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