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44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湖鑫選任辯護人張桂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01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3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湖鑫與告訴人 陳明 鑫係兄弟。渠等父親 陳進 添(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死亡)於100年1月29日,因病入住財團法人屏東縣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被告陳湖鑫自 陳進添 之友人 劉懋焜 處取得陳進添所申設之屏東厚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後,未經陳進添之同意及授權,自100年5月11日起至101年2月2日止,數次在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上蓋用陳進添印章,持向郵局承辦人員提領陳進添上開郵局帳戶內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萬1400元(被告陳湖鑫上開偽造文書罪,業經本院以10
5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其中有4萬675元部分花費去向不明,剩餘5萬725元,被告陳湖鑫曾承諾交付1萬6908元予告訴人 陳明鑫 ,詎被告陳湖鑫明知其並未依約交付,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在自行擬具日期為「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之證明文書(下稱系爭證明文件)上,偽簽告訴人「陳明鑫」之署名,偽造用以證明告訴人陳明鑫已領取款項證明之私文書,並接續於104年11月24日、105年1月18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案件(下稱前案)偵訊時,提出於該案承辦檢察官,及於105年間某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105年度訴字第625號案件時提出於該案承審法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明鑫及司法審判正確性。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17條、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告訴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告訴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98年度台上字第705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告訴人之陳述本身以外,其他具備證據能力,且與其陳述具有關連性,並因兩者之相互利用,而得以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至於告訴人對於其本身被害事實陳述次數之多寡,及其前後陳述之內容是否一致,與其陳述內容是否真實分屬兩事,不能單憑陳述次數之多寡,資為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之判斷依據;另其前後供述是否無矛盾或瑕疵,其與被指證者間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因與犯行無涉,亦均尚不足作為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7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述、系爭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2月30日調科貳字第10503493630號函覆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告訴人105年11月4日刑事陳報狀所附簡訊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偵字第25537號全卷影卷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湖鑫堅決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其為了解決父親帳戶內款項爭議之事情,故於101年6月14日下午3到5點間,與母親陳 王錦 及告訴人一同約在臺中市○○路全家便利商店見面,其將5萬725元分成三分,三兄弟各自保管,其中16,908元給告訴人;另扶養費爭議的部分,告訴人需將4萬元還給其,為了結清彼此之間欠款問題,其與告訴人及渠等之母當天如期到場,告訴人在系爭證明文件上之領取人欄簽名後,其就將16,908元交給告訴人,但輪到其要向告訴人討4萬元,並已先將其收受4萬元的單據給告訴人,告訴人卻當場撕掉4萬元收款條,其很生氣,當場告訴告訴人為何拿走16,908元、4萬元收款條後,卻將4萬元的收款條撕掉,也沒有給其4萬元,但告訴人置之不理就離開,故其去何厝派出所報案並製作筆錄,沒有多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告訴人侵占案件,但後來調解成立,最後為不起訴處分(見原審卷第18頁);因告訴人應該要退還給其4萬元,而其保管父親50,725元款項,其打電話請母親通知告訴人出來處理這件事,告訴人還其4萬元,其就給告訴人16,908元,其把系爭證明文件拿到便利商店影印2張,總共3張,影印之後,就在全家便利商店的騎樓和告訴人處理,其拿正本給他,副本就拿給他簽名,請告訴人簽名之後,其就拿16,908元給告訴人,其要向告訴人拿回4萬元,但他沒有給其,還把4萬元的收據撕破,其很生氣,其已經把16,908元給告訴人,告訴人也簽名,但4萬元不給其,還把其預先寫好的4萬元收據撕破,其就罵告訴人,就到派出所報案,系爭證明文件是其擬的,但上面「陳明鑫」的簽名,是告訴人自己寫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3頁)。
五、經查:㈠系爭證明文件簽署日之101年6月14日,被告與告訴人相約在
臺中市○○路全家便利商店見面,其中除告訴人有無拿取被告交付之16,908元及被告有無在系爭證明文件領取人欄位上偽造「陳明鑫」簽名即本案外,同時地被告與告訴人另就被告交付表明業已領訖4萬元之收據予告訴人後,告訴人未交付4萬元給被告,雙方因而發生爭執,被告遂於同日至臺中市政府警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對告訴人提出侵占告訴一節,有被告及告訴人警詢筆錄可憑(見警卷第3-8頁),亦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89頁),並有101年6月11日證明文件可參(見警卷第9頁),是被告與告訴人於101年6月14日同日已因上開情事發生爭執,被告並對告訴人提出侵占告訴,嗣告訴人於101年7月4日交付被告4萬元後,雙方達成和解,被告並對告訴人撤回侵占之告訴,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親屬間之侵占須告訴乃論,且經被告撤回告訴為由,以101年度偵字第17053號對告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25-26頁)。是就101年6月14日被告與告訴人兄弟確有於臺中市○○路全家便利商店為數萬元之金錢而生爭執糾紛猶至報警處理,被告並對告訴人提出侵占告訴,嗣因被告對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等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告訴人於101年6月14日一同在臺中市○○路全家便利
商店見面時,渠等之母 陳王錦 亦在現場一節,業據被告陳明,復為告訴人所不爭執。而證人 陳玉錦 於當時目睹告訴人親自在系爭證明文件上簽署「陳明鑫」之名字一節,業據證人陳王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10頁正反面、本院卷一第167至169頁反面),證人陳王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在全家的現場有看到陳明鑫在陳湖鑫拿16,908元的單子上簽名,其確實有看到;全家外面有三張桌子,被告和告訴人坐同一桌,其坐另外一桌,兩張桌子距離大約有一公尺遠,其有看到陳明鑫在單子上簽名後,把單子交給陳湖鑫,其才進去全家買飲料給他們喝,買好出來就聽到他們吵架,陳湖鑫就大聲罵說陳明鑫說1萬6,000多元的錢已經給他,名字也簽了,為何他把4萬元的收據撕掉,其也有看到陳明鑫把收據撕掉;因為被告的父親帳戶裡面有5萬多元,他們三個兄弟要分,一個人保管1萬6,000多元,被告後來把錢領出來,由被告陳湖鑫保管;現場其沒有看到陳湖鑫拿錢出來交給陳明鑫,後來其買飲料出來有看到被告陳湖鑫在現場罵告訴人;其有看到他簽名,其離他們一公尺遠,有看到他簽完名拿給陳湖鑫後,其才去買飲料;其有看到他簽他的名字;偵查中其證沒有看見他拿錢,當時檢察官只有問其錢的事情,沒有問其簽名的事情,其自己也忘記跟檢察官說;其不認識字,但其3個小孩的名字其都認識,其自己的名字也會寫,也會寫我3個小孩的名字;陳明鑫有告其偽造文書;其就叫他去ㄌㄨㄥ(台語音);兒子告其偽造文書不會生氣;他們都是其的兒子,不會跟他記恨,其有跟他談和解;其1萬6,0000多元都給他,叫他不要告,其這麼老了,不要讓這個老人擔心,他還是要告;16,908元的單據上有陳王錦三個字的名字是其寫的;但不是在全家的時候簽名,他們在全家簽,渠等回來後,其就打電話給陳 富鑫 來領1萬6千多,後來 陳富鑫 說錢要給其用,所以其就跟陳湖鑫說陳富鑫說1萬6千多要給其用,陳湖鑫就把1萬6千多元的錢給其,其才在上面簽名給陳湖鑫;其簽名的時候,在單子上有看到陳明鑫的簽名;是陳明鑫在全家簽的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7頁反面至169頁)。證人陳王錦迭證稱確雖未見交付款項之動作,惟確有目睹告訴人陳明鑫簽明之事實。固以證人陳玉錦證稱告訴人確有對其提出刑事告訴之情事,然其證述均未迴避此事,復陳明告訴人及被告均係其子,不會因此懷恨在心等情。且證人陳王錦係被告與告訴人之母,且當時亦確在全家便利商店之現場,其與被告及告訴人均屬至親,當無偏坦一方而故意誣陷另一方之理,尚難認證人 陳王錦之 證詞有何未可採信之處。
㈢又告訴人提出其與證人陳王錦對話錄音光碟,並以該對話中
證人陳王錦自承並未目睹告訴人簽名情事云云。經本院勘驗上開錄音光碟結果(詳如附件一所示),證人陳王錦雖在對話中稱其不知道有無簽名云云,然證人陳王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錄音的對話內容都實在,是其跟告訴人講,當時在現場其不敢得罪陳明鑫,如果得罪他,他就不高興,因為其吃穿都靠他們兩人,所以其不敢說實在話,跟他們說事情就算了,不要再吵,陳明鑫說他要告,其跟陳明鑫說不要告啦,就這樣算了,其這麼老了,不要讓我煩惱。其拿給陳明鑫1萬6,000多元,陳明鑫錢也拿了,他說他還是要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8頁正反面),其陳明因未敢在彼等私人對話中得罪告訴人,並勸說告訴人就家人間之糾紛息訟不要提告,惟告訴人仍堅持訴訟等情。參以就上開錄音內容觀之,告訴人在對話中再三奔聲稱其並未簽名,證人陳王錦則答以「給人家鑑定、給人家鑑定、給人家鑑定就知道啦」、「給人家鑑定看你的筆跡,還是、還是印的,人家都看有啦」、「ㄚ不要再辯啦。不要再辯啦」、「ㄚ筆跡如果是你的厚,給人家鑑定如果是你的,你跟人家辯成這樣,也沒路用啦。這筆跡拿去給人家鑑定最知道啦」、「ㄚ他說你有給他簽,他說,說你的名字ㄚ」、「他說你的名字,你給他簽名字,才錢給你ㄚ。才有、才有,沒、沒、沒給他簽名,他哪會錢給你」、「你不知ㄟ(台語)那時候在吵架,簽完忘記了,ㄚ拿給你,你不知掉到哪裡去喔」、「你、你們那時候在吵,那時候在這裡拉拉扯扯沒有」、「對呀,ㄚ有簽名沒簽名,去到那裡,誰的筆跡,人家都知道ㄚ」、「人家查起來就都知道ㄚ」等語,其對話中多稱鑑定即可知、有給其簽名、或係告訴人在場爭執忘記等語,多係在告訴人在再三反覆提及自己有無簽名一事,告訴人另稱:「喔,ㄚ沒啦,我、我沒給他簽名啦,他說我有給他簽名啦,厚。」,證人陳王錦答以:「嘿啦、嘿啦。」,告訴人復稱:「嘿啦厚。」證人陳王錦繼稱:「對呀,ㄚ有簽名沒簽名,去到那裡,誰的筆跡,人家都知道ㄚ。」告訴人再稱:「對ㄚ。」、證人陳王錦再以:「人家查起來就都知道ㄚ。」等語,均係順應告訴人之話語含糊應對,或有附和之語,然猶稱調查後即可知等情。且上開對話中,告訴人猶另稱:是他死就是我活而已;妳如果以後死了沒看到,以後我們兩個再來「武(台語)」、你死之後,我們兩個再來「武(台語)」、在世時要為其作主等語,對其高齡之母提及欲以死活相比拼、等其母身故後猶欲如何之舉措及生前死後等情事,證人陳王錦就此簽名一事重覆之話題虛與委蛇,此與證人陳王錦陳稱其為免得罪告訴人而為如此陳述對話一節互核相符。是縱認證人陳王錦於審判外與告訴人對話中含糊提及不知告訴人有無簽名一事,然尚難以此遽以認定證人陳王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無足採信。
㈣至本件經檢察官將系爭證明文件上之領取人欄「陳明鑫」簽
名送請鑑定,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固認系爭證明文件上之領取人欄所簽「陳明鑫」,為臨摹仿寫之筆跡,應非出於告訴人書寫者之手筆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2月30日調科貳字第10503493630號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憑(見交查卷第97至100頁),惟上開鑑定書亦同認系爭證明文件上之領取人欄「陳明鑫」筆跡與告訴人筆跡外形上有相似之處,參酌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陳稱:其簽名有兩種,直式、橫式各一種,如果像不認識其名字的,其要讓對方知道其名字是這樣,其會用正楷簽名等語(見原審卷第93至94頁)及告訴人自承係其親簽之告訴狀暨證據(見偵11397卷第5至12頁),可知告訴人簽名至少有正楷及連筆二種,其簽名式樣非僅止於一端。而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即聲請就上開簽名另再送鑑定,惟原審並未再鑑定,經本院審理中除就偵查中送鑑定比對之字跡外,另再就蒐集告訴人筆跡一併再就上開簽名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告訴人就101年6月14日簽收文件(即本案系爭證明文件)外,其餘簽名字跡特徵不穩定,認無法認定云云,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11月28日刑鑑字第1078016935號函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97頁)。是本院就蒐集較偵查中送鑑定之告訴人陳明鑫筆跡以供認定,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認定字跡特徵不定而無法鑑定,是偵查中僅就部分之署名以供比對鑑定經認定係臨摹仿寫之筆跡一節,是否可採,容或可疑,尚難以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2月30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鑑定書之鑑定結果,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㈤再者,被告於本案偵查中曾透過其女兒 陳彥芬 傳送訊息予告
訴人,雖有告訴人105年11月4日刑事陳報狀所附簡訊資料在卷可憑(見交查卷第67頁),惟該訊息內容全文為「我父親說其已經被判刑了,不想再為祖父的事上法院了,希望一切到此結束。如果為了16908元,你不甘心,我父親希望兩人互相讓步,各負擔一半。我父親可以補你10000元。也希望你能承諾放棄與祖父有關聯的一切訴訟,別再讓阿嬤擔心了,謝謝您」,是由上開訊息內容,可知被告係因不想讓其母親陳王錦再為被告與告訴人間有關父親陳進添之事相互訴訟擔心,故願退讓一步,再行交付告訴人1萬元,而非承認有偽造系爭證明文件上之領取人欄「陳明鑫」簽名,故願賠償告訴人1萬元以為和解,其意無非係雙方各相互退讓以息訟止爭,上開簡訊內容亦無法資為被告不利認定之證據。
㈥綜上,本案除告訴人單一指述外,實乏其他證據足以補強告
訴人指述之可信度,是依首揭說明,自難遽採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提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七㈠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在自行擬具日期為「中華民國101年6月
14日」之系爭證明文書上第四點之領取人攔,偽簽「陳明鑫」之署名,經將該證明文件上「陳明鑫」之署名與陳明鑫日常書寫之署名文字,送法務部調查局為筆跡鑑定結果,因兩者之筆劃細部特徵不同,研判為臨摹仿寫之筆跡,非陳明鑫之手筆,此有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5所載之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惟原審判決理由卻以告訴人陳明鑫「特意不以連筆之方式而以較為整齊之書寫方式為之,亦屬可能」憑假設性之主觀臆測而推翻上開客觀鑑定結果,顯悖論理法則與事實。蓋系爭證明文件上「陳明鑫」之署名,肉眼可見各筆劃間皆平順連結而無書寫中途頓挫歪曲之特意情狀,且經核與告訴人於105年1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之簽名鑫字之最上頭係「人」部首,而系爭證明文件上「陳明鑫」署名之鑫字係「入」部首,截然不同,足見系爭證明文件上「陳明鑫」之署名,並非告訴人所寫,而該文件究由何人提出行使,自應由其提出者即被告負責,原審判決理由既出於假設性且屬主觀臆測,其採證有違論理法則,認定結果自不符事實,認事用法尚有未洽等情。
㈡惟查:
⑴本案偵查中就系爭證明文件上領取人欄「陳明鑫」簽名經送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固以系爭證明文件上之領取人欄所簽「陳明鑫」,為臨摹仿寫之筆跡,認應非出於告訴人書寫者之手筆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2月30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憑(見交查卷第97至100頁),而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即聲請就上開簽名另再送鑑定,惟原審並未再鑑定,經本院審理中除就偵查中送鑑定比對之字跡外,另再就蒐集告訴人筆跡一併再就上開簽名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告訴人就101年6月14日簽收文件外,其餘簽名字跡特徵不穩定,認無法認定云云,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11月28日刑鑑字第1078016935號函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97頁)。是本院就蒐集較偵查中送鑑定之告訴人陳明鑫筆跡以供認定,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認定字跡特徵不定而無法鑑定,是偵查中僅就部分之署名以供比對鑑定經認定係臨摹仿寫之筆跡一節,是否可採,已非無疑。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亦同認系爭證明文件上之領取人欄「陳明鑫」筆跡與告訴人筆跡外形上有相似之處,參酌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陳稱:其簽名有兩種,直式、橫式各一種,如果像不認識其名字的,其要讓對方知道其名字是這樣,其會用正楷簽名等語(見原審卷第93至94頁)及告訴人自承係其親簽之告訴狀暨證據(見偵11397卷第5至12頁),可知告訴人簽名至少有正楷及連筆二種,其簽名式樣非僅止於一端。是未足以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2月30日調科貳字第10503493630號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鑑定書之鑑定結果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⑵又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於104年11月10日偵訊時證述內容
,其中關於文書上之簽名部分,檢察官訊問告訴人關於刑事起訴狀之證據一之文件(見104年度偵字第25537號卷第5頁)其上領取人欄並無簽名,惟保管人欄則有「陳明鑫」之署名,而「(檢察官問:上開證據有一個什麼保管人,上面有一個簽名,是誰的簽名?)那個是我的簽名。」、「(檢察官問:確定是你的嗎?)是是。」、「(檢察官問:你簽的齁?)是是。」、「(檢察官問:沒有人偽簽齁?)沒有。那我簽的」等語,業經本院當庭勘驗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09頁;詳見附件二),是檢察官訊問係關於係刑事起訴狀之證據一之文件(見偵25537號卷第5頁)保管人欄之簽名,告訴人亦陳明該簽名確為其個人所為,並非關於本件系爭證明文書「領取人欄」之簽名而為訊問,是縱告訴人偵查中坦言刑事起訴狀之證據一之文件(見104年度偵字第25537號卷第5頁)「保管人欄」之簽名係其親簽無誤,亦與本案系爭證明文書「領取人欄」係何人簽寫書立「陳明鑫」之署名無涉。原審判決理由雖認:告訴人係於104年10月13日以書面對被告提出本案偽造文書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起訴狀在卷可憑(見偵25537卷第2至4頁),惟告訴人於104年11月10日偵查中係供稱:被告有寫字據(告證一)(按告證一即偵25537卷第5頁之系爭證明文件,此據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91頁),其等有簽名,但沒有領到錢,這錢是從陳進添郵局領出,由渠等三人平分保管,被告應該分1萬6908元給其,但卻沒有等語(見偵25537卷第30頁反面),而坦承有在系爭證明文件上之簽署「陳明鑫」三字,惟其嗣於105年11月2日偵查證述:系爭證明文件領取人欄位上「陳明鑫」簽名非其所簽,被告亦未拿取1萬6908元給伊等語(見交查卷第21至22頁),及於106年8月8日本院審理時均亦證述:其沒有在系爭證明文件領取人欄位上簽署「陳明鑫」三字,當時因二哥陳富鑫未到場,怕以後有異議,所以其不敢拿16,908元(見原審卷第88、89頁反面),前後互核,告訴人先稱有在系爭證明文件上之領取人欄簽名,但被告未交付16,908元,後改稱未於系爭證明文件上之領取人欄簽名,因當時二哥陳富鑫未到場,故不敢拿取1,6908元,前後互核,告訴人指述前後確屬不一,而存有瑕疵云云(見原審判決理由五㈢)。此理由論斷依據雖難認與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惟縱認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指係文件與本案系爭證明文書不同,且係該書面記載之「保管人欄」而非「領取人欄」處之簽名,自未足以此認告訴人之指訴有何前後瑕疵矛盾之處,然告訴人其前後供述縱無矛盾或瑕疵,就其之陳述本身以外,尚需有補強證據,查本件證人陳王錦即為有利被告之證述,且證人陳王錦與告訴人對話之錄音、筆跡鑑定、事後訊息之傳送等均未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已如前述,是本案尚無其他適當之補強證據,佐證被告確有告訴人指證之上開犯行。
⑶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縱認告訴人指訴歷歷,且被告就本件告訴人指訴之偽造文書犯行非無嫌疑,而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惟就本件檢察官提出之各項證據,經調查後尚未能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犯罪之程度,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件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尚無不合,應予維持。檢察官上開所陳,並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而動搖原判決之結果,其上訴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星瑩提起上訴,檢察官王捷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僅檢察官始得上訴,且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始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附件一:
本院勘驗告訴人於107年3月21日提出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所附告訴人與其母親陳王錦之對話錄音光碟:
勘驗結果(母:指證人陳王錦。明:指證人陳明鑫):
㈠檔案名稱:錄音⑹
母:這樣好了,厚。ㄚ你、你某代某誌,明:好啦,ㄚ湖、湖、湖、湖、湖。
母:老母ㄚ、老母ㄚ住那裡,你們就又、又,老母ㄚ勒、勒、
勒、勒,在說那個~(與陳明鑫聲音重疊,聽不清楚),明:妳聽我講啦,好啦,不要再說那,不要再說那,說那個事情人難過啦。
母:都你們、你們給我那個,你們給我害的啦。你們給我害的啦。
明:ㄚ呦啦,母ㄚ,現在不要,現在再講。
母:本來~(聲音重疊,聽不清楚),你們給我害的啦。
明:我講給你聽啦。
母:蛤!明:妳~妳,不要再講那個了啦厚。你自己、你自己去怎樣用。
母:(聲音重疊,聽不清楚)明:在妳去怎樣想的啦厚。我、我頭殼暈暈,我不要,我~(聲音重疊,聽不清楚)你家、你家的事情。
母:~(聲音重疊,聽不清楚)好啦、好啦。
明:ㄚ湖ㄟ說,現在就是,最主要說,你、有妳在,我~慢且
(台語)~,我有在想說慢且(台語)、慢且窿(台語發音,意指暫緩提告),還是說怎樣,ㄚ也有想要給他窿(台語發音,意指提告),這都在我的,妳不要再跟我說,生話有的沒的,還可以安心好好的睡。你如果說明的,發誓,我敢去廟裡發誓,看妳敢、敢去嗎?母:ㄚ你就~(聽不懂)明:我~(聽不懂),發誓。
母:ㄚ他就說~(聽不懂),他~(聽不懂)明:發誓我沒給他簽名。
母:他叫你說拿去給人家看,你就偏不要。
明:不用拿去給人家看啦。
母:去警察局看就好了。
明:現在領去警察局了啦。法院去鑑定就好了啦。那、那警察局沒效了啦,那一樣,警察局在那裡揮(意指講不清)。
母:法院走的很久啦、法院。
明:嘿走,沒關係啦。ㄚ就。
母:你就太閒啦。
明:嘿沒,那款的,刑事的,我~(聽不懂)問題,我問過律
師了。我去一遍、二遍就沒有我的事情了。那就沒我的事情了。
母:警察會再調。
明:那都給檢察官去、去、去查。這款小事情,法官會去查,
厚。他、他當初,他如果不要說,解決完他不要說我有給他簽名、有給他拿錢,我沒那個事情。蛤!他敢發誓嗎?母:給人家鑑定、給人家鑑定、給人家鑑定就知道啦。
明:他、他、他。
母:給人家鑑定看你的筆跡,還是、還是印的,人家都看有啦。
明:ㄚ他、他是按怎說我給他簽名?母:ㄚ不要再辯啦。不要再辯啦。
明:是按怎說我給他簽名?母:ㄚ那簽一簽也忘記了。
明:我會忘記我有給他簽名。
母:ㄚ筆跡如果是你的厚,給人家鑑定如果是你的,你跟人家
辯成這樣,也沒路用啦。這筆跡拿去給人家鑑定最知道啦。
明:這樣好ㄚ。ㄚ不然我來,我「窿囉(台語發音,意指提告
)」,你有同意嗎?一句話,我來「窿囉(台語發音,意指提告)」,你有同意嗎?母:「窿囉(台語發音,意指提告)」同、同。
明:我有同意說,我現在如果「窿囉(台語發音,意指提告)
」,你有同意嗎?母:你就「窿囉(台語發音,意指提告)」ㄚ,還「窿囉(台語發音,意指提告)」。
明:ㄚ我如果不要去撤掉,可以嗎?母:不要撤掉?明:我如果去撤掉,會、會怎樣?隨便你?母:我,隨便你ㄚ。
明:看你按怎?母:隨便你ㄚ。你、你一個~。
明:現在說一句話。你聽我說完,你、我現在。
母:我隨便你啦。隨便你啦,我沒意見。隨便你啦。
明:你、你一句話,我~。
母:隨便你啦。
明:你不要再講。現在是妳阻擋著。我來這裡之前,他還有、
他還有在做證據,ㄚ還有那個做證人有的沒的。你決定還要、有還要再去一次、二次,厚我沒有騙妳,厚。除非是說「窿壘(台語發音,意指提告)」,「窿壘(台語發音,意指提告)」那裡,去調解委員會那裡,他不讓妳去,他要拿錢給我,他要跟你唰、唰唰去(台語)。要、要調解委員會那裡來寫,還是要去警察局給我,不要寫字啦。
拿來,名字簽下去,錢拿去,他就走了,他說以前、以前給我的啦。他也可以這樣講,他在想什麼,我都知道啦。
妳說明的。
母:~(聲音重疊,聽不清楚)隨便你啦,ㄚ你如果自信說,你那名字他簽的,他會說你的名字他簽。
明:我跟你講,妳一句話,妳、老母ㄚ妳說,妳有,我要、要給他「窿(台語發音,意指提告)」嗎,~(聽不懂)。
母:你就「窿囉(台語發音,意指提告)」ㄚ,還要再給他「
窿囉(台語發音,意指提告)」?明:ㄚ有,妳有「窿落(台語發音,意指提告)」沒「窿落(
台語發音,意指提告)」,我自己知道。ㄚ要不要撤掉,我自己知道。
母:我哪知道,隨便你ㄚ。
明:嘿。
母:你就說,一個說他的,你們兩個就講不聽。
明:你聽我講完ㄟ,~(聽不懂),我「窿落(台語發音,意
指提告)」以後,ㄚ妳來~(聽不懂),我會聽你的話,我會撤掉嗎。我如果沒撤掉,我就來「窿囉(台語發音,意指提告)」這錢我還妳啦。我說給妳聽,ㄚ我有、有,~(聽不懂)現在大~(聽不懂)之前那裡,有要、有要聽妳話嗎?母:對啦,ㄚ你就~(聲音重疊,聽不清楚)。
明:蛤!我有聽妳的話嗎?在你意思啦。我現在在你意思啦。
我有沒有聽妳的話?妳如果說,妳如果不要,你也不用你聽,去給他「窿落(台語發音,意指提告)」沒關係,都沒關係,這都沒有妳的事情。妳如果跟我說這樣以後,我就不要去給他撤銷,不要去給它啥。厚,ㄚ、ㄚ、ㄚ,ㄚ妳如果、你如果說,妳如果同意說我「窿落(台語發音,意指提告)」,妳以後你不要說怪我,這樣就好了。這樣不要怪我明ㄟ(台語),ㄚ我就去走法院,給法院掛去判,一句話。
母:ㄚ他就。
明:還是我現在「惦惦(台語,意指安靜不出聲)」。
母:他就說要給法院,你ㄟ說他沒簽,給法院、給法院判關而
已。~(聽不懂)明:這樣下去,妳知道嗎,它的嚴重性嗎?母:蛤?明;你知道它嚴重性嗎?他偽造文書判刑喔,判刑喔。
母:ㄚ~,看~,結果看~。
明:判刑喔,判下去工作就沒了。
母:結果看~看說那字、字誰的,字誰的ㄚ。
明:嘿。沒,對呀,ㄚ他如果是我簽的沒關係,厚,我簽的,我變我有事情,厚,ㄚ他如果沒簽,他要判刑。
母:ㄚ他。
明:判刑,工作就沒去了。
母:他就說你簽的ㄚ。
明:嘿。
母:他就說你的名字。
明:我就說沒有,我發誓,死就沒有。
母:他ㄟ說你筆跡ㄚ。
明:好,沒關係。ㄚ妳看妳要同意嗎?不是他死就是我活而已啦。
母:呦ㄚ。~(聽不清楚)明:下去就是這樣啦。我詛咒他,我,他如果下去以後,工作怕會失去。
母:對ㄚ。
明:他如果說,他敢說,他如果簽的,他工作就失去。他如果沒有失去,他如果敢說這樣,結束ㄚ厚,我退給他。
母:ㄚ他就那、那你筆跡ㄚ。
明:去法院講,他不敢講說,他簽的啦。
母:說那字,筆跡你的ㄚ。
明:筆跡我的?你就到法院,他不敢說,他現在是在那裡跟妳說而已。
母:法院不敢講?明:法院他不敢講啦,他如果敢說下去。
母:ㄚ你這樣一輩子。
明:現在科學、科學很發達,他不敢講啦。
母:ㄚ你這樣沒通ㄟ講ㄟ(台語,意指)明:他去到法院,他就「惦惦(台語,意指安靜不出聲)」,他就錢給我而已啦。
母:去到法院,錢給你?明:嘿啦。
母:喔~他這樣,ㄚ他告下去,ㄚ你這樣沒告,你也、也是,心肝想說。
明:在妳啦,我要、要告不告,我現在在妳,妳在,這要告不
好告,這法律有一個期限的啦。裡面有一個期限的啦,不是說現在要告,沒關係,以後也可以告,我問律師都問好好了啦。隨我高興啦,我如果要對年後才告他,都有辦法啦。現在要告他也沒關係啦。在我的啦。
母:隨便你喔。看你怎樣~(聲音重疊,聽不清楚)。
明:妳在世之前,看你有比較清心嗎?母:常想說~(聲音重疊,聽不清楚)。
明:在世之前,妳如果要比較清心點,我是,妳要、要我、我
下去嗎?你要下去,我一聲就下去,我沒意見。ㄚ妳如果要給我阻擋,我會聽妳的話,老母ㄚ,我會聽妳的話,我給妳較好過點,蛤。
母:ㄚ你那~。
明:我知道孝順,孝、順。
母:ㄚ你。
明:妳聽我講完。順。
母:ㄚ你,給你阻擋,你也常想說喔~這字就不是我的,他就偷簽的。
明:沒關係。
母:也是說,常想說他就偷簽的,他偷簽的。
明:沒關係,我忍耐。ㄚ妳如果以後死了沒看到,以後我們兩
個再來「武(台語)」。你死之後,我們兩個再來「武(台語)」。厚,我們兩個要怎樣「武(台語)」,我才去「武(台語)」,妳沒看到都沒事情。我們兩個,妳如果死之後,我ㄚ說,明ㄟ說,這口氣留不下來,我就給他「窿落去(台語發音,意指提告)」,看他以後怎樣、怎樣處理妳的事情。
母:你如果。
明:母ㄚ,妳聽我說完,以後看他怎樣處理妳的事情。妳讓我不滿意,我就「窿(台語發音,意指提告)」這樣。
母:不滿意?你,錢在你那裡,還讓你不滿意。你錢。
明:不是。你沒說大哥的事情。不滿意我就、我就、就「窿(
台語發音,意指提告)」。我這個、這個,他的事情沒那麼快結束啦。在妳在世之前ㄚ厚,都會這樣「惦惦(台語,意指安靜不出聲)」,我都「積惦惦(台語,意指假裝安靜不出聲)」,但是妳如果死之後,沒~,我自己的事情,還、還很長ㄟ啦,厚,因為妳、妳,我不要讓妳在世之前,看到這麼難過啦。厚,ㄚ在妳啦,厚。ㄚ我、我、我,這樣,妳、妳、妳、妳,不要下去喔,他如果、他不敢說,他法院不敢說他簽的啦。我跟你講啦。
母:它那筆跡,就一直說你的ㄚ。你還說不~(聽不懂)明:他現在是跟妳講,妳怎麼那麼笨,去法院不會講喔。
母:ㄚ我如果說你厚,明ㄚ拿「窿落(台語發音,意指提告)」ㄚ喔。
明:我再說給妳聽。
母:人家明ㄚ拿「窿落(台語發音,意指提告)」ㄚ喔。
明:「窿落、窿落(台語發音,意指隨告訴人去提告)」就好了。~(聽不懂)。
母:你、你~(聽不懂),你沒工作喔,要讓你退休金沒得領
喔。「 最伊 去窿(台語發音,意指隨告訴人去提告)」、。「最伊去窿(台語發音,意指隨告訴人去提告)」,他說:「最伊去窿(台語發音,意指隨告訴人去提告)」。
筆跡你的、筆跡你的。
明:來,我說給妳聽,說一句話。他不敢,他去法院不敢說筆
跡他的呀,他現在就是去到那裡,他、他,我剛剛告完,我沒告他偽造文書,我告他侵占,侵占這個錢。現在他的證據都跟妳說而已,跟妳說、說我簽的,說他有簽,其實有簽沒簽,現在跟妳講而已,去到法院他不敢講,哈~他在想什麼我都知道。
母:隨在你啦。
明:厚。
母:隨在你啦,你如果要、要、要去那裡,你如果沒、沒在。
明:沒關係啦。
母:沒、沒在~(聲音重疊,聽不清楚)。
明:他、話,我說給妳聽啦,妳聽我講完,母:~你如果說那字,他給你偷簽的啦。ㄚ你心肝如果~(聲音重疊,聽不清楚)。
明:妳~免說啦,他現在我就不敢給他告他偷簽名,他現在就
沒證據在我的手中,我要怎麼告他簽名,現在是只有妳有證據而已。知道~妳說,妳知道說他在說我有給他簽名。
母:我哪有說、我哪有說,我哪就簽,我~(聲音重疊,聽不清楚)。
明:妳說他說我有給他簽名?母:你、你,他說你、你,那名字你的ㄚ。
明:嘿,我有簽名。
母:嘿呀。
明:我有給他領錢。
母:嘿呀,你有,名字你的呀。
明:ㄚ我有給他簽名?母:那、那字、那字你的、你的名字。
明:ㄚ我有簽名?母:我不知道,有簽名沒簽名我不知道。
明:ㄚ~(聽不懂),不是我簽的,是誰給我簽的?妳意思是
說我有給他簽名?母:妳就給他簽名,那筆跡你的ㄚ。
明:厚~,我給他簽名。ㄚ錢也領到了?母:錢有領到沒領到我沒看到。
明:厚沒看到,厚,好,這樣就好了。好了,不要再講了。
母:錢有領到沒領到,是你們兩個的那個。
明:厚~,不要跟妳說這些,以後來不要討論~(聲音重疊,聽不清楚)。我接一下。
母:你不要又,都胡亂那個,不要電話給我錄喔。
明:電話、電話來了、電話來了啦。免、免。
母:你們最會錄。
㈡檔案名稱:聲音2
明:厚,我如果想到以前厚,我、我沒給他簽名厚,簽1張1萬
6千9百多元那張單厚,他硬說我有簽名厚,我就這樣、這樣、這樣氣成這樣,快要、快要、快要那個了。
母:蛤,很會吵,就這樣吵,才這樣講,好像那、那~ 三寶
祖說的,說:唉呦,你們這兩個厚,如果要說、說父母留財產給你們厚,差不多吵到、很會吵。那三寶佛祖~。明:呵呵。ㄚ我,我、我如果沒,我如果沒去給他占到便宜了
。也沒啥,對嗎。嘿呀。ㄚ嘿,ㄚ他、他那張,他給我簽的那1萬6千多元,ㄚ他如果我給他簽,他也還沒給我。ㄚ、ㄚ~ㄚ、ㄚ、ㄚ要怎麼解、要怎樣解決?1萬6千多元這樣ㄚ。ㄚ我。
母:ㄚ他說你有給他簽,他說,說你的名字ㄚ。
明:他說我給他簽名?母:他說你的名字,你給他簽名字,才錢給你ㄚ。才有、才有,沒、沒、沒給他簽名,他哪會錢給你。
明:他說我有給他簽名喔?ㄚ也有拿、拿給我們看喔?母:給誰看?明:拿給我們兩個看咩。
母:拿給我們兩個看?哪時候拿給~。
明:他、他將影印的那張單子拿給、拿給妳、拿給、拿給、拿給妳看、拿給我看。
母:沒有啦,你說你沒幫他簽,ㄚ他說、他說他,你有給他簽,我也不知道,說你給他簽ㄋㄟ。
明:嘿,簽、簽,領那1萬6千多元ㄟㄣ咩。
母:嘿,對啦。
明:嘿~,氣死有影(台語)。ㄚ我就沒給他簽,他硬說我給他簽。
母:你不知ㄟ(台語)那時候在吵架,簽完忘記了,ㄚ拿給你,你不知掉到哪裡去喔。
明:厚~,ㄚ他說我有給他簽名,有給他拿那、那,領那1萬6千09元。
母:你、你們那時候在吵,那時候在這裡拉拉扯扯沒有。
明:喔,ㄚ沒啦,我、我沒給他簽名啦,他說我有給他簽名啦,厚。
母:嘿啦、嘿啦。
明:嘿啦厚。
母:對呀,ㄚ有簽名沒簽名,去到那裡,誰的筆跡,人家都知道ㄚ。
明:對ㄚ。
母:人家查起來就都知道ㄚ。
明:ㄚ他如果去拿一個假的說他沒簽名,ㄚ我就沒簽名,他說
雙面話勒,他會這樣說嗎?母:ㄚ你就很會想啦,我不知道啦。
明:呵呵。
母:我也不會啦。
明:呵呵。
母:ㄣ~,~(聽不懂),你們兩個在那裡、那、那、那。
明:唉~。
母:~(聽不懂人名)80歲就死了,我怎麼還沒死。~(聲音
重疊,聽不清楚)明:呵呵,不會啦。你活到、活到100歲勒。
母:吃到100歲要死喔。
明:我100歲啦。
母:你們兩個在那裡、在那裡,很、很、很會計較。
明:我是怕拉肚子耶。
母:怎會拉肚子?你吃啥怎會拉肚子?明:喔,怪怪,肚子怪怪。
母:(聲音聽起來突然變遠,聽不清楚)趕快去放啦。
明:不用啦。我以前厚,我如果想到說厚,我對你這麼好這樣
ㄚ厚,ㄚ~ㄚ,ㄚ湖ㄚ最後,再要想要計較,計較說,要再、要再,健保費沒關係,我也、我也跟他一起出。蛤,ㄚ我以前這樣、這樣、這樣、這樣、這樣,我也希望說妳來我那裡住,ㄚ妳都不要、不要、不要去我那裡住。
母:我就住、我就在這裡住習慣了,要去那裡住?明:ㄚ我就常常來給妳看這樣、這樣、這樣、這樣、這樣、這
樣你有滿意嗎?以後要、要,你在世之前這樣,會替我作主嗎?母:怎樣作主?我不會哩啦。
明:呵呵。
母:怎樣作主?明:蛤、蛤,在世之前要替我作主嗎,說我對你很好嗎?母:對你很好不就要說,他要請飯錢啦。
明:嘿,對,我有對妳很好,很好呀,ㄚ常常來給妳看,ㄚ給
妳一世人快、快樂這樣、這樣、這樣、這樣嗎?有嗎?ㄚ請、請飯錢是妳請的,還是他、還是要他請?母:沒啦,他這樣講,我不知道啦。
明:對啦,ㄚ照說請飯錢是妳要請,還是要他請的?ㄚ妳在世之前。
母:他出的,他請的,他幫我請的。
明:嘿,ㄚ不是~。
母:他出給我吃的,ㄚ~ㄚ。
明:ㄚ我難道沒、沒對妳很好,以前一直來看妳,ㄚ妳有、妳
、妳、妳如果要,那時候妳如果要跟我說,妳之前就要跟我說ㄚ,妳現在才再、才再。
母:我哪會知道。
明:現在才要提起以前的事。妳以前、以前要早點講,對嗎?母:ㄚ~。
明:對嗎?ㄚ我也常常要拿錢給妳ㄚ,我不是說沒有在拿錢給
妳ㄚ,對嗎?我也有拿錢給妳ㄚ。ㄚ、ㄚ也常常來讓妳看,ㄚ讓妳很快樂,讓妳很快樂,ㄚ有孝順、沒孝順妳也知道ㄚ。蛤,我這樣~(聽不懂),我有孝順嗎?有嗎?有孝順妳嗎?母:有啦,每個禮拜來,有啦。
明:ㄚ有孝順妳嗎?母:ㄚ孝順他就要請飯錢ㄟ。
明:我跟你講,我有孝順妳嗎?妳要、要、要、要、要那個喔。
母:大家嘛孝順。
明:厚。我、我,比富、比富鑫孝順嗎?母:富鑫也,三個、大家嘛孝順。
明:我比富鑫還孝順,妳不要講那些,我比富鑫還孝順嗎?有
嗎?母:怎就這樣問?明:我是要、要說一下心裡、心裡話ㄚ,這樣啦。厚,妳心裡
話啦,是現在比較孝順,以前都有嗎?母:嘿啦,以前富鑫較少來,對啦。
明:我一、這世人一直給妳照、來、來給你,一直給妳、給妳顧、顧ㄟ,ㄚ、ㄚ、ㄚ到現在嗎?ㄚ去撞到冷凍了。
母:你說這樣,說這樣要做啥?明:蛤?母:說這樣要做啥?明:哪有要做啥?母:說就。
明:就是證明我的、證明我~。
母:說就說過了。說過了,就、就、就、就孝順就孝順,說這樣要做啥?大家嘛孝順。
明:沒啦,聽了、聽了、聽了很高興。
母:大家嘛孝順。大家嘛很孝順。
明:聽了很高興、聽了很高興啦。說我有孝順妳就好啦。
母:大家嘛很孝順。
明:有ㄚ,沒啦,妳如果跟我說我沒孝順,我就拿秤、用磅秤來、來、來做證。蛤。
母:大家嘛孝順。
明:蛤,妳跟我講說我沒孝順。
母:我、我,你比湖ㄟ較沒孝順,像這樣到現在,跟他在一起,都不曾忤逆我一句。
明:我說給妳聽啦,那不知道啦。以前、以前電視說沒~(聽
不懂)就給妳唸,那、那難道沒有嗎?附件二:
勘驗告訴人陳明鑫於104年11月10日之偵訊光碟內容。
一、勘驗內容:檔案名稱:104偵025537_0000000000000.264【即第1個檔案】
二、勘驗結果(檢:指檢官;明:指告訴人陳明鑫):
1.00:00:00至00:00:47【10:15至10:16】許,陳明鑫進入偵訊庭,於影片右上方椅子處整理物品及服裝,之後由法警以感應器掃描陳明鑫身體,尚未開始訊問
2.00:00:47至00:19:11【10:16至10:34】許
…(略)(00:01:27至00:02:32【10:17至10:18】)陳明鑫朗讀
結文並簽名【檢察官請書記官整理筆錄】檢:陳先生,請問一下,你父親陳進添是否還在世?明:他過世了。
檢:什麼時候過世的?明:我~看那個,102年,好像102年1月25號。我看一下詳細日期好嗎,我忘記了。
檢:好、好。(102年1月25日過世,問齁,患有)明:我是記得102年1月25號啦,ㄚ,不曉得,102年~。
檢:好。沒關係齁。那請問陳進添生前是患有什麼疾病?明:陳進添之前他是有中風啦齁,他本來以前就有小中風啦,
然後在屏東的時候,我們很少聯繫嘛齁,那時候是大中風齁這樣。中風。
檢:那意識清楚嗎?明:意識,我去看他的時候,看到他的時候,意識不清楚。
檢:什麼時候開始意識不清楚?明:他剛~中風的時候就不清楚。嘿。
檢:什麼時候中風ㄚ?時間點ㄚ?明:就是100年的時候,我看一下好嗎?檢:好。
明:我在,我現在記得是100年,100年的時候到~將近1月份
,還是、還是99年12月份啦,我記得這時候是~。檢:99年12月份至100年1月,就是1月左右嗯?明:嘿、嘿。
檢:就是因為中風,所以已經陷入意識不清的狀態,是不是這
個意思嗎?明:對對。不是,他100年,99年底,還是100年。
檢:我知道,就這段期間,你不確定啦齁?明:嘿,對對。
檢:那請問他在哪一家醫院就醫ㄚ?明:他在屏東省立醫院。
檢:屏東省立醫院喔?明:對對。
檢:那他發病的前後,是由誰照顧他?明:他那發病的時候,沒有人照顧他。
檢:他自己一個人喔?明:對對對。因為他跟我們已經很少聯絡了。
檢:(問齁),那陳進添屏東厚生郵局的存摺齁?明:是。
檢:從何時開始由被告陳湖鑫保管?明:我記得是從102年5月、5月11號厚,那、那時候開始拿到存摺。
檢:是嗎?明:嘿對。
檢:那你為什麼告訴狀寫說他100年5月11日至101年2月2日止
,從陳進添存摺提領金錢?明:喔,他是102年5月11號啦。
檢:你寫100年ㄋㄟ?明:100年喔。
檢:(年份寫進去)明:等一下,我看本子一下,不好意思。
檢:(101年2月2日,被告從存摺提領金錢共9萬1千4百元)明:那個100年,對,100年5月11號,對,是是。
檢:到101年2月2日間嗎?明:101年2月2號他、他、他,就是他的保管那個,陳湖鑫保管。
檢:蛤?明:請問、請問,報告檢察官。
檢:我的問題是,你的意思是100年5月11日到101年2月2日這
段期間,是由陳湖鑫保管父親的存摺是嗎?明:是是是。
檢:你們都同意他保管嘛?明:那時候~,那時候因為他,我本來,本來同不同意的時候
,都、都在他手上了。齁,應該是這樣。那、那時候我沒有說很同意啦,然後,之後才換我說,我要保管。
檢:好。
明:他保管一陣子以後,然後我提議說我要保管。
檢:那有說存摺裡面的錢要做什麼使用嗎?明:存摺裡面的錢就~是,都、都沒有講,那時候都沒有說要做什麼。
檢:有無說存摺內的錢要供什麼使用?明:沒有。
檢:(沒有。問)你要告陳進添侵占?明:陳湖鑫啦。
檢:陳湖鑫,要侵占、侵占16908元是什麼事情?你要告他侵
占16908元是什麼事情?明:是、是這樣,是,他、他那個,有書寫一個字據嘛齁,ㄚ
我們有給他簽名,沒有給他領到錢,他說我有給他領到錢檢:字據如告證~證據一嘛齁?明:嘿、嘿,是。
檢:就是這一張嘛齁?明:是是是。
檢:這誰寫的?明:那陳湖鑫寫的。
檢:好。然後呢?寫這張字據要幹嘛?明:他寫那一張字據,本來就是說,他以前他保管的嘛。
檢:你沒有領錢ㄚ。
明:他~就是從那個,陳、陳進添那個郵局領出來的。ㄚ本來我、我、我再講說領到錢。
檢:你這個字據是誰寫的?明:陳湖鑫寫的。
檢:寫這個幹嘛?明:他寫這個意思說,他有到陳進添的存摺領、領出錢。
檢:對。
明:然後由我們三個人ㄚ齁。
檢:平分嗎?明:平分、保管這樣。
檢:是,嗯。
明:是。
檢: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他、他,那什麼時候簽這份簽?什
麼時候簽這個字據?明:他就是,陳湖鑫簽、寫的ㄚ。
檢:什麼時候寫的?明:他是在5月~。
檢:101年6月14日是不是?明:對、對、對、對。
檢:(問齁)所以你的意思是說,陳湖鑫應該要分16908元給
你,但是沒有給你,是這個意思嗎?明:對,他常說我,對他就是這樣。到處說。
檢:是這個意思嗎?明:對,是是。
檢:101年6月14日你父親還在世吧?明:ㄟ~,還在世,還在世。
檢:那為什麼他帳戶裡面的錢要分給你?明:他就是、他就不省人事了。他說,大家。
檢:他還在世,那是他的錢ㄚ,為什麼你們可以給人家平分人
家的錢?明:ㄚ、他、他、他的做詞ㄚ(音譯,聽不懂?),我、我也,我、我、我那個時候他說要分ㄚ。那時候。
檢:那你現在告他侵占什麼意思?這個錢是~(聲音重疊聽不
清楚)明:就是說,他撕掉了啦。他有寫下來。他以前我沒有給他領
到這筆錢,他說我有給他領到這筆錢,我有給他簽寫。檢:上開證據有一個什麼保管人,上面有一個簽名,是誰的簽名?明:那個是我的簽名。
檢:確定是你的嗎?明:是是。
檢:你簽的齁?明:是是。
檢:沒有人偽簽齁?明:沒有。那我簽的。
檢:(上開告證一齁,有一個保管人下方有一個簽名齁,誰的
簽名?我的,確認是我的。沒有人,沒有人幫我簽。)明:報、報告檢察官。我請教一下那個,被~被我告的人今天
,請問他有沒有,會在場嗎?檢:不會ㄚ。
明:蛤?檢:不會ㄚ。
明:不會喔?檢:嗯。我們沒有傳他,怎麼了?明:是是是。
檢:(齁,問齁)是否另外要告陳湖鑫在100年5月11日齁,擅
自變更(5月11齁)擅自變更陳進添喔,上開郵局存摺的密碼?是不是。
明:ㄟ~。
檢:100年5月11日嘛齁?明:對對對。
檢:ㄚ你怎麼知道?明:那個時候他跟我母親二位去處理,去屏東。
檢:陳湖鑫跟你母親去屏東處理爸爸的這個事情,嘿,ㄚ然後
呢?明:我這裡,我有那個,裡面有寫啦。然後他~也有一位先生
ㄚ齁,有一位先生他將那個,他跟、跟我爸爸很要好,他將存摺跟印章交給、交給我大哥、大哥啦。
檢:嗯。
明:ㄚ然後他們就直接,三個人就直接去屏東郵局領錢。
檢:你媽媽也有去?明:嘿,有,那時候有。
檢:那這樣你告~。
明:應該是有啦,我沒有看到。
檢:那這樣你媽媽也有參與?明:那時候是~是,我聽說是有啦,齁。ㄚ那時候因為我不在場嘛,齁,ㄚ後來聽說他們有三個去、去。
檢:陳先生你想清楚齁。
明:是是。
檢:你這樣意思他們三個人都有去做這件事喔。你要這樣、你
要這樣告嗎?明:不是、不是。她是陪、陪過去而已。她不是,我不要告我
媽媽。是他,他們一起去領錢而已。領錢的時候,是說那時候,他們。
檢:領錢就不行了。你們有經過你父親同意嗎?明:他們啦,他們沒有經過我父親同意,我也不知道。
檢:那你現在這樣告,我跟你說齁,你要堅持這樣告,你媽媽也會有事喔。
明:我不想告我媽媽啦,因為她、她也是不曉得ㄚ。她、她是有去而已。
檢:(她也不知情)明:她是有去而已。
檢:(陳玉錦不知情,陳玉錦不知情,我只要告陳湖鑫)所以
你是要告他未經你父親同意就變造,不是變造,就變更他的密碼,是嗎?明:他去的時候,沒有經過我父親的同意嘛齁。他在郵局的時候是、是。
檢:那領錢部分你也要告嗎?明:領錢方面,他就是領錢出來嘛。
檢:所以領錢部分你也要告是不是?有要告嗎?明:他程序合法不合法,他不合法我就是要告ㄚ。因為他、他對我實在太、太~。
檢:你剛才提到跟你父親很好的那位先生是誰?明:他ㄚ,他是~。
檢:(我認為程序不合法,我就要告)明:好像、好像是姓劉啦。
檢:可以提供他的年籍資料嗎?明:那個時候我~。
檢:你聯絡的到嗎?明:我報告檢察官,我、如果真的要的時候,我再,我要下去屏東找他,齁。
檢:嘿,我需要。我需要好不好。
明:好,是是。
檢:嘿。你什麼時候可以陳報。
明:ㄟ~,這要我星期六下去的時候,下個禮拜我去找他,ㄚ然後他、他去。
檢:你沒有他的電話嗎?明:電話,大哥大。
檢:你有是不是?明:有啦,還要去找。回去,回家~。
檢:嗯。沒有啦,你打電話,還是你把電話,他叫什麼名字?明:名字我不曉得。
檢:不曉得喔?明:嘿,但是他是視障、視障。他第一次的時候。下去的時候我是有遇到他。
檢:(視障)明:報告、報告檢察官,我下、下一次要去屏東找他的時候,
我那個他、我大哥會不會知道,我不想給他知道。怕他、怕他。
檢:(好,問齁)明:因為,我還要、我還要再、我還要再找證據。
檢:另外告陳湖鑫在101年10月17日,去跟郵局說,存、明知
存摺在你這邊齁,然後還去跟郵局掛失?明:是是。
檢:那你認為他這樣涉犯什麼?明:那要看他有沒有、算、算偽造還是背信。我、我、我對法、法典。
檢:法條不清楚啦齁?明:是是是。因為他、他。
檢:(我認為他這樣應該有偽造文書,但我不是很清楚實際法
條是什麼。)今天你母親沒有跟你住,是不是?明:沒有。
檢:你母親身體狀況還好嗎?明:很好ㄚ。
檢:可以作證嗎?明:她~她會,她會避、避重就輕的講說,講、講、講說什麼
都不知道,她現在~依我跟她在連絡的時候齁,因為我每個禮拜有電話跟她聯絡嘛。
檢:(可以,但是我認為她現在態度是避重就輕)是這個意思
嗎?明:她就是,因為她袒護我大哥嘛,她現在都跟他住在一起。
檢:(她袒護我大哥)陳先生齁,你們這個,講句、講句公道話啦齁。
明:是是。
檢:你父親也過世了啦齁。
明:是是。
檢:那其實你說這個存摺裡面還剩很多錢嗎?明:存摺~裡面~他~很多錢是~沒有,不過~他,這條錢我
為何到現在才告,因為我發覺陳湖鑫,因為某一些私事ㄚ齁,跟我媽媽的一些民事事情ㄚ齁。
檢:嗯。
明:我發覺時候,那時候我跟他講,說你、你母親的事情,大家好解決,ㄚ他那時候不聽我的動勸啦。
檢:嗯。
明:那時候我、我想說如果母親的那個,他都以、以告我母親
不當得利60幾萬錢啦,那時候我們牽涉到很多以前的事情啦,然後,那時候我、我、我跟他講說,我12萬給你,3萬給你簽,大家都,以前的事情,大家都。
檢:你的意思就是要告他就對了齁?明:一直講不聽。然後他有事情,他也~好像是說他認為他沒有、沒有,好像是,意思他沒有在、在、在對,有侵占到我,他一直講,一直講說那個、那個,那一張紙我有簽名,我就是沒有簽名,以外。
檢:好好。陳先生、陳先生。
明:是是。
檢:剛才你都講過了,不要一直講好不好。
明: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檢:我什麼都沒問,你就自顧自的一直說。
明:好。
檢:你現在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要補充?明:這個、這個要是,我認為,我報告檢察官,我現在不曉得
那個陳湖鑫他現在偵訊的、的程度我不曉得啦。不知道他、他怎麼講我不曉得,ㄚ他有沒有來問過了,我不曉得他問的、問的齁的、的、的情形,他不知道講怎麼樣,ㄚ我想瞭解一下,可不可以,還是。
檢:不可以呀。
明:不可以喔。
檢:這個是我們偵查中,我們偵查不公開齁,透露什麼樣子給
你齁,這個我們是可以節制的齁,不是說你想知道,我們就可以讓你知道。
明:好是是是是。
檢:對明:還有,報告、報告,我再補充一個那個,我再去找一下證
據呀齁。ㄚ請,報告檢察官,像我現在詢問內容,檢察官有沒有跟他講?檢:什麼?明:報告檢察官,我說、像我、像偵訊的內容,你也不可能跟那個、那個。
檢:不會。
明:不會嘛。
檢:沒有你的告,你告的事實我們當然要問他呀,不然他怎麼
答辯?明:是是是是,他回答那個、那個。
法警:來這裡要簽名。(00:19:04【10:34】許)明:好好。我要呈一下證據一下。
(00:19:11【10:34】許,陳明鑫起身走至前面電腦桌前,
審閱筆錄內容並簽名)檢:陳先生,要補什麼東西?陳先生。
明:ㄚ對。(00:19:44【10:35】許陳明鑫尚未看完筆錄,
轉身走回座位拿取文件,於00:20:56【10:36】許,交一份文件給法警庭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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