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繼續審判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15號再抗告人 陳春弘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繼續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陳春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繼續審判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呂丹玉法官鄭水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