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147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金毓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
969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18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羅金毓係泛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保全公司)職員,自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起,派駐在新北市○○區○○○路○○巷○○號之台北華府社區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收取社區住戶管理費、處理社區設備維修、給付所有廠商款項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1年9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2日止,利用職務之便,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台北華府社區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8萬330元(起訴書誤載為48萬430元)、機車停車格管理費共計1萬5,40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5,300元)及社區應支付廠商之費用共計24萬8,445元,合計74萬4,175元,全數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並花用殆盡。嗣因泛亞保全公司未收到台北華府社區應給付之101年10月份服務費,泛亞保全公司經理 楊則榮 於同年11月2日前往台北華府社區查核對帳,並由泛亞保全公司先行墊付上開款項,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泛亞保全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亦得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本案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36頁背面至第37頁正面),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得時狀況,並無顯不可信或違法取得等情況,且經本院認為適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1842號卷第5、6頁)、偵查(同上卷第54、55頁)、原審(原審卷第25頁正面、第29頁正面、第38頁背面)、本院(本院卷第37頁背面)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泛亞保全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楊澤榮 於警詢(前揭偵查卷第9頁)、偵查(同上卷第54、55頁)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人事資料卡、被告書寫之悔過書影本、永豐銀行東蘆洲分行及中科分行戶名台北華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存摺影本各1份、台北華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101年10月份廠商請款明細1份、支付憑單10份、編號:機000-0000之汽車增停機車位暨機車位收費登記表1份、收費日報表及社區收據影本13份等附卷(同上卷第57、58頁、第59頁、第61頁、第62頁至第71頁、第60頁、第73頁、第74頁至第78頁、第79頁至第98頁)佐證。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至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受僱於泛亞保全公司擔任台北華府社區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收取社區住戶管理費、處理社區設備維修、給付所有廠商款項,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1年9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2日間止,先後將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等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未能謹守分際,僅因經濟困頓,即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違背與泛亞保全公司間之信賴關係致令其生財產上損害,就該公司之商譽亦影響甚鉅,且被告業曾因相同類似之犯行經檢察官起訴,嗣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竟不思悔悟,於前案偵查程序進行中再為本件犯行,素行不佳,惡性非輕,又其雖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表示願償還所侵占之款項,惟經原審多次延展審理期日俾利其籌款,其卻一再失信,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分文,惟念及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家庭生活狀況、犯罪動機、侵占數額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尚未領取之薪資計3萬9千元可供清償上述債務之一部分,其確有償債誠意,惟一次無法拿出20萬元,求為分期給付又遭拒,並非原審所為迄未清償分文之認定」云云。經查被告係主張尚未領取之薪資抵償部分債務,並非案發後向告訴人清償部分債務,原審為上開認定,並無不合,前述上訴理由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被告侵占之款項來源│金額(新臺││││幣:元)│├──┼─────────────────┼─────┤│1│住戶 廖陳慶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600│├──┼─────────────────┼─────┤│2│住戶 陳俊玄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300│├──┼─────────────────┼─────┤│3│住戶 張偉漢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800│├──┼─────────────────┼─────┤│4│住戶 莊勝仁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400│├──┼─────────────────┼─────┤│5│住戶 郭美玉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600│├──┼─────────────────┼─────┤│6│住戶 林維德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300│├──┼─────────────────┼─────┤│7│住戶 鄭瑟惠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300│├──┼─────────────────┼─────┤│8│住戶 潘芳姍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100│├──┼─────────────────┼─────┤│9│住戶 潘春木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100│├──┼─────────────────┼─────┤│10│住戶 蔡銘豐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200│├──┼─────────────────┼─────┤│11│住戶 吳麗秋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600│├──┼─────────────────┼─────┤│12│住戶 邱添財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600│├──┼─────────────────┼─────┤│13│住戶 張海桐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600│├──┼─────────────────┼─────┤│14│住戶 楊千瑩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900│├──┼─────────────────┼─────┤│15│住戶陳俊玄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300│├──┼─────────────────┼─────┤│16│住戶 黃裕翔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100│││(告訴代理人誤存入管理費帳戶)││├──┼─────────────────┼─────┤│17│住戶鄭 陳麗華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600│├──┼─────────────────┼─────┤│18│住戶 邱成安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300│├──┼─────────────────┼─────┤│19│住戶 楊淑玲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600│├──┼─────────────────┼─────┤│20│住戶 張嘉良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600│├──┼─────────────────┼─────┤│21│住戶 林銘源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100│├──┼─────────────────┼─────┤│22│住戶 李萬坤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1,200│├──┼─────────────────┼─────┤│23│住戶 林秀華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1,200│├──┼─────────────────┼─────┤│24│住戶邱添財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600│├──┼─────────────────┼─────┤│25│住戶 林素禎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100│├──┼─────────────────┼─────┤│26│住戶 王櫻錦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300│├──┼─────────────────┼─────┤│27│住戶 俞月嬌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300│├──┼─────────────────┼─────┤│28│住戶 鄭建忠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1,500│├──┼─────────────────┼─────┤│29│住戶 黃彥勳 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600│├──┼─────────────────┼─────┤│30│住戶林維德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300│├──┼─────────────────┼─────┤│31│住戶鄭瑟惠繳交之機車停車格管理費│300│├──┼─────────────────┼─────┤│32│住戶廖陳慶繳交之管理費│3,180│├──┼─────────────────┼─────┤│33│住戶 劉芳 如繳交之管理費│3,080│├──┼─────────────────┼─────┤│34│住戶魏 宋寶花 繳交之管理費│6,810│├──┼─────────────────┼─────┤│35│住戶陳俊玄繳交之管理費│1,780│├──┼─────────────────┼─────┤│36│住戶陳俊玄繳交之管理費│2,460│├──┼─────────────────┼─────┤│37│住戶 陳鄭梅阿 繳交之管理費│1,860│├──┼─────────────────┼─────┤│38│住戶 吳明敬 繳交之管理費│3,060│├──┼─────────────────┼─────┤│39│住戶賀 王碧雲 繳交之管理費│3,180│├──┼─────────────────┼─────┤│40│住戶張偉漢繳交之管理費│4,540│├──┼─────────────────┼─────┤│41│住戶莊勝仁繳交之管理費│4,540│├──┼─────────────────┼─────┤│42│住戶 蔡采庭 等3人繳交之管理費│1,670│├──┼─────────────────┼─────┤│43│住戶 李淑娟 繳交之管理費│6,810│├──┼─────────────────┼─────┤│44│住戶 謝錦雲 繳交之管理費│3,060│├──┼─────────────────┼─────┤│45│住戶郭美玉繳交之管理費│1,560│├──┼─────────────────┼─────┤│46│住戶 林清泉 繳交之管理費│420│├──┼─────────────────┼─────┤│47│住戶林維德繳交之管理費│1,670│├──┼─────────────────┼─────┤│48│住戶鄭瑟惠繳交之管理費│1,970│├──┼─────────────────┼─────┤│49│住戶鄭瑟惠繳交之管理費│420│├──┼─────────────────┼─────┤│50│住戶 關雅蔓 繳交之管理費│1,770│├──┼─────────────────┼─────┤│51│住戶 連莉莉 繳交之管理費│1,590│├──┼─────────────────┼─────┤│52│住戶 蔡惠如 繳交之管理費│9,750│├──┼─────────────────┼─────┤│53│住戶 陳雅婷 繳交之管理費│1,530│├──┼─────────────────┼─────┤│54│住戶 李秀卿 繳交之管理費│3,940│├──┼─────────────────┼─────┤│55│住戶 黃秋品 繳交之管理費│1,650│├──┼─────────────────┼─────┤│56│住戶黃秋品繳交之管理費│1,470│├──┼─────────────────┼─────┤│57│住戶 楊惠珍 繳交之管理費│570│├──┼─────────────────┼─────┤│58│住戶 黃信源 繳交之管理費│7,560│├──┼─────────────────┼─────┤│59│住戶 黃雅婷 繳交之管理費│5,670│├──┼─────────────────┼─────┤│60│住戶邱添財繳交之管理費│2,860│├──┼─────────────────┼─────┤│61│住戶 李榮華 繳交之管理費│2,040│├──┼─────────────────┼─────┤│62│住戶 李孟賢 繳交之管理費│4,320│├──┼─────────────────┼─────┤│63│住戶 李千惠 繳交之管理費│420│├──┼─────────────────┼─────┤│64│住戶 李瑞彬 繳交之管理費│2,260│├──┼─────────────────┼─────┤│65│住戶潘芳姍繳交之管理費│1,860│├──┼─────────────────┼─────┤│66│住戶 許智欽 繳交之管理費│6,000│├──┼─────────────────┼─────┤│67│住戶 許劉月雲 繳交之管理費│5,580│├──┼─────────────────┼─────┤│68│住戶 林峰棋 繳交之管理費│1,760│├──┼─────────────────┼─────┤│69│住戶林峰棋繳交之管理費│2,160│├──┼─────────────────┼─────┤│70│住戶林峰棋繳交之管理費│2,160│├──┼─────────────────┼─────┤│71│住戶謝錦雲繳交之管理費│3,060│├──┼─────────────────┼─────┤│72│住戶 吳姿瑩 繳交之管理費│5,010│├──┼─────────────────┼─────┤│73│住戶 李桂鍊 繳交之管理費│13,560│├──┼─────────────────┼─────┤│74│住戶 沈秀玉 繳交之管理費│2,270│├──┼─────────────────┼─────┤│75│住戶 黃倩玉 繳交之管理費│1,180│├──┼─────────────────┼─────┤│76│住戶 蔡依辰 繳交之管理費│1,530│├──┼─────────────────┼─────┤│77│住戶 楊家華 繳交之管理費│1,590│├──┼─────────────────┼─────┤│78│住戶 莊勝發 繳交之管理費│6,780│├──┼─────────────────┼─────┤│79│住戶 李佳恩 繳交之管理費│1,830│├──┼─────────────────┼─────┤│80│住戶 李虹文 繳交之管理費│10,780│├──┼─────────────────┼─────┤│81│住戶潘春木繳交之管理費│1,830│├──┼─────────────────┼─────┤│82│住戶 洪麗鳳 繳交之管理費│1,590│├──┼─────────────────┼─────┤│83│住戶 李美玲 繳交之管理費│1,710│├──┼─────────────────┼─────┤│84│住戶 林峰麟 繳交之管理費│6,480│├──┼─────────────────┼─────┤│85│住戶 李孟仰 繳交之管理費│2,160│├──┼─────────────────┼─────┤│86│住戶蔡銘豐繳交之管理費│1,910│├──┼─────────────────┼─────┤│87│住戶蔡銘豐繳交之管理費│2,000│├──┼─────────────────┼─────┤│88│住戶 蔡佳靜 繳交之管理費│1,700│├──┼─────────────────┼─────┤│89│住戶 李麗娟 繳交之管理費│4,770│├──┼─────────────────┼─────┤│90│住戶 王玉珍 繳交之管理費│13,560│├──┼─────────────────┼─────┤│91│住戶 顧佩芬 繳交之管理費│2,560│├──┼─────────────────┼─────┤│92│住戶 李榮洲 繳交之管理費│3,540│├──┼─────────────────┼─────┤│93│住戶 唐麗芳 繳交之管理費│3,480│├──┼─────────────────┼─────┤│94│住戶 蔡宜宏 繳交之管理費│2,000│├──┼─────────────────┼─────┤│95│住戶蔡宜宏繳交之管理費│1,860│├──┼─────────────────┼─────┤│96│住戶 何美玉 繳交之管理費│1,590│├──┼─────────────────┼─────┤│97│住戶吳麗秋繳交之管理費│1,140│├──┼─────────────────┼─────┤│98│住戶 林明榛 繳交之管理費│1,590│├──┼─────────────────┼─────┤│99│住戶 許佳佩 繳交之管理費│7,320│├──┼─────────────────┼─────┤│100│住戶 閻振國 繳交之管理費│1,560│├──┼─────────────────┼─────┤│101│住戶 邱淑惠 繳交之管理費│5,100│├──┼─────────────────┼─────┤│102│住戶 賴佩瑀 繳交之管理費│4,520│├──┼─────────────────┼─────┤│103│住戶 劉進榮 繳交之管理費│1,280│├──┼─────────────────┼─────┤│104│住戶 郭秀春 繳交之管理費│1,140│├──┼─────────────────┼─────┤│105│住戶邱添財繳交之管理費│2,940│├──┼─────────────────┼─────┤│106│住戶 黃歐千惠 繳交之管理費│1,700│├──┼─────────────────┼─────┤│107│住戶張海桐繳交之管理費│1,770│├──┼─────────────────┼─────┤│108│住戶張海桐繳交之管理費│1,950│├──┼─────────────────┼─────┤│109│住戶楊千瑩繳交之管理費│5,880│├──┼─────────────────┼─────┤│110│住戶 李芬蘭 繳交之管理費│1,960│├──┼─────────────────┼─────┤│111│住戶李芬蘭繳交之管理費│2,270│├──┼─────────────────┼─────┤│112│住戶陳俊玄繳交之管理費│1,780│├──┼─────────────────┼─────┤│113│住戶陳俊玄繳交之管理費│2,460│├──┼─────────────────┼─────┤│114│住戶陳鄭梅阿繳交之管理費│1,860│├──┼─────────────────┼─────┤│115│住戶 詹淑芬 繳交之管理費│1,860│├──┼─────────────────┼─────┤│116│住戶 邱藍雪花 繳交之管理費│1,950│├──┼─────────────────┼─────┤│117│住戶邱藍雪花繳交之管理費│2,070│├──┼─────────────────┼─────┤│118│住戶邱藍雪花繳交之管理費│1,770│├──┼─────────────────┼─────┤│119│住戶 張慧玲 繳交之管理費│590│├──┼─────────────────┼─────┤│120│住戶 郭姿妙 繳交之管理費│1,740│├──┼─────────────────┼─────┤│121│住戶 郭義聰 繳交之管理費│1,890│├──┼─────────────────┼─────┤│122│住戶 李文泰 繳交之管理費│2,000│├──┼─────────────────┼─────┤│123│住戶 黃鳳仙 繳交之管理費│1,560│├──┼─────────────────┼─────┤│124│住戶 郭芳男 繳交之管理費│2,260│├──┼─────────────────┼─────┤│125│住戶郭 陳淑雲 繳交之管理費│1,730│├──┼─────────────────┼─────┤│126│住戶 李維斌 繳交之管理費│2,000│├──┼─────────────────┼─────┤│127│住戶黃裕翔繳交之管理費│1,970│├──┼─────────────────┼─────┤│128│住戶黃裕翔繳交之管理費│420│├──┼─────────────────┼─────┤│129│住戶 李淑鳳 繳交之管理費│3,540│├──┼─────────────────┼─────┤│130│住戶 鄭陳麗華 繳交之管理費│1,740│├──┼─────────────────┼─────┤│131│住戶 王惠珍 繳交之管理費│420│├──┼─────────────────┼─────┤│132│住戶 陳俊傑 繳交之管理費│4,410│├──┼─────────────────┼─────┤│133│住戶 楊明哲 繳交之管理費│7,680│├──┼─────────────────┼─────┤│134│住戶 楊哲昌 繳交之管理費│4,680│├──┼─────────────────┼─────┤│135│住戶 李美香 繳交之管理費│6,000│├──┼─────────────────┼─────┤│136│住戶劉芳如繳交之管理費│1,540│├──┼─────────────────┼─────┤│137│住戶 張雅涵 繳交之管理費│1,970│├──┼─────────────────┼─────┤│138│住戶 洪志偉 繳交之管理費│1,970│││(起訴書原載3940元,惟其中1970元於││││101年11月13日才補存入管理費帳戶,││││故10月間實際僅收取1970元管理費)││├──┼─────────────────┼─────┤│139│住戶 陳金德 繳交之管理費│6,120│├──┼─────────────────┼─────┤│140│住戶李瑞彬繳交之管理費│4,000│├──┼─────────────────┼─────┤│141│住戶 張月娥 繳交之管理費│3,720│├──┼─────────────────┼─────┤│142│住戶 謝春虹 繳交之管理費│4,320│├──┼─────────────────┼─────┤│143│住戶邱成安繳交之管理費│1,670│├──┼─────────────────┼─────┤│144│住戶 吳涂金葉 繳交之管理費│1,830│├──┼─────────────────┼─────┤│145│住戶 吳謙祐 繳交之管理費│5,700│├──┼─────────────────┼─────┤│146│住戶 何燕 繳交之管理費│1,670│├──┼─────────────────┼─────┤│147│住戶 張淑玲 繳交之管理費│3,180│├──┼─────────────────┼─────┤│148│住戶張嘉良繳交之管理費│1,700│├──┼─────────────────┼─────┤│149│住戶林 李秀蝶 繳交之管理費│1,630│├──┼─────────────────┼─────┤│150│住戶林銘源繳交之管理費│720│├──┼─────────────────┼─────┤│151│住戶 林銘華 繳交之管理費│420│├──┼─────────────────┼─────┤│152│住戶林銘源繳交之管理費│1,970│├──┼─────────────────┼─────┤│153│住戶林銘華繳交之管理費│1,670│├──┼─────────────────┼─────┤│154│住戶 李萬錫 繳交之管理費│3,120│├──┼─────────────────┼─────┤│155│住戶李萬坤繳交之管理費│3,720│├──┼─────────────────┼─────┤│156│住戶林秀華繳交之管理費│6,600│├──┼─────────────────┼─────┤│157│住戶 陳伯勳 繳交之管理費│4,080│├──┼─────────────────┼─────┤│158│住戶陳伯勳繳交之管理費│3,480│├──┼─────────────────┼─────┤│159│住戶 沈富娟 繳交之管理費│2,270│├──┼─────────────────┼─────┤│160│住戶 陳學興 繳交之管理費│3,060│├──┼─────────────────┼─────┤│161│住戶 李瑞欽 繳交之管理費│1,960│├──┼─────────────────┼─────┤│162│住戶邱添財繳交之管理費│2,940│├──┼─────────────────┼─────┤│163│住戶 陳俊安 繳交之管理費│4,680│├──┼─────────────────┼─────┤│164│住戶 柳秀美 繳交之管理費│1,180│├──┼─────────────────┼─────┤│165│住戶林素禎繳交之管理費│2,160│├──┼─────────────────┼─────┤│166│住戶王櫻錦繳交之管理費│1,700│├──┼─────────────────┼─────┤│167│住戶俞月嬌繳交之管理費│1,670│├──┼─────────────────┼─────┤│168│住戶俞月嬌繳交之管理費│420│├──┼─────────────────┼─────┤│169│住戶鄭建忠繳交之管理費│7,950│├──┼─────────────────┼─────┤│170│住戶郭美玉繳交之管理費│1,560│├──┼─────────────────┼─────┤│171│住戶 周靜琪 繳交之管理費│5,670│├──┼─────────────────┼─────┤│172│住戶 周載發 繳交之管理費│1,770│├──┼─────────────────┼─────┤│173│住戶 吳麗蓉 繳交之管理費│1,650│├──┼─────────────────┼─────┤│174│住戶黃彥勳繳交之管理費│4,000│├──┼─────────────────┼─────┤│175│住戶 葉仁和 繳交之管理費│1,590│├──┼─────────────────┼─────┤│176│住戶楊家華繳交之管理費│1,590│├──┼─────────────────┼─────┤│177│住戶 邱春夏 繳交之管理費│3,180│├──┼─────────────────┼─────┤│178│住戶林維德繳交之管理費│1,670│├──┼─────────────────┼─────┤│179│住戶林清泉繳交之管理費│420│├──┼─────────────────┼─────┤│180│住戶李孟仰繳交之管理費│2,160│├──┼─────────────────┼─────┤│181│住戶吳明敬繳交之管理費│3,060│├──┼─────────────────┼─────┤│182│住戶李麗娟繳交之管理費│3,180│├──┼─────────────────┼─────┤│183│住戶鄭瑟惠繳交之管理費│420│├──┼─────────────────┼─────┤│184│住戶鄭瑟惠繳交之管理費│1,970│├──┼─────────────────┼─────┤│185│住戶 蔡采婷 等人繳交之管理費│1,670│├──┼─────────────────┼─────┤│186│住戶陳雅婷繳交之管理費│1,530│├──┼─────────────────┼─────┤│187│住戶郭姿妙繳交之管理費│3,480│├──┼─────────────────┼─────┤│188│住戶 李儷玲 繳交之管理費│3,660│├──┼─────────────────┼─────┤│189│住戶李榮華繳交之管理費│2,040│├──┼─────────────────┼─────┤│190│住戶單 蔡淑珠 繳交之管理費│1,770│├──┼─────────────────┼─────┤│191│住戶林峰棋繳交之管理費│1,760│├──┼─────────────────┼─────┤│192│住戶林峰棋繳交之管理費│2,160│├──┼─────────────────┼─────┤│193│住戶林峰棋繳交之管理費│2,160│├──┼─────────────────┼─────┤│194│住戶黃秋品繳交之管理費│1,650│├──┼─────────────────┼─────┤│195│住戶黃秋品繳交之管理費│1,470│├──┼─────────────────┼─────┤│196│住戶 廖龍興 繳交之管理費│6,480│├──┼─────────────────┼─────┤│197│101年10月1日至25日之行政業務支出費│3,485│├──┼─────────────────┼─────┤│198│應支付世上衛生企業社之污水管費用│6,000│├──┼─────────────────┼─────┤│199│應支付泛亞保全公司101年10月份之服│122,000│││務費││├──┼─────────────────┼─────┤│200│應支付冠福機電管理維護公司101年10│16,500│││月份機電消防污水設備保養費用││├──┼─────────────────┼─────┤│201│應支付冠福機電管理維護公司101年10│30,000│││月份消防缺失改善工程││├──┼─────────────────┼─────┤│202│應支付冠福機電管理維護公司101年10│6,710│││月份機電維修材料費││├──┼─────────────────┼─────┤│203│應支付台灣三菱電梯公司101年10月份│16,500│││保養維護費││├──┼─────────────────┼─────┤│204│應支付台灣三菱電梯公司101年10月份│2,250│││更換電梯印刷電路板費用││├──┼─────────────────┼─────┤│205│應支付達和廢棄物清除公司101年10月│18,000│││份垃圾代清運費用││├──┼─────────────────┼─────┤│206│應支付昶光清潔企業社101年10月份清│27,000│││潔勞務費用││├──┼─────────────────┴─────┤│侵占│││金額│744,175元││總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