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採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原告國倫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藝方 被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葉昭甫
參加人立全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韓曜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採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立全營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7年11月14日就「107年公車候車亭設施新件工程」招標案所為之決標結果(包括由立全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及認定原告未得標)、107年11月29日異議處理結果,提起訴申訴,經臺中市政府申訴審議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撤銷行政訴訟,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立全營造有限公司之權利將有受損害之虞,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楊嵎琇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