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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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聲明人 李本欽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九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李本欽因違反水土保持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0二年度抗字第七五一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茲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張惠立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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