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所為之102年度易字第218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102年度偵字第973號、97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毒偵字第180號、102年度偵字第973、97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2年度偵字第
973號、977號」之記載,經核為「102年度毒偵字第180號、102年度偵字第973、977號」,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毒偵字第180號、102年度偵字第973、977號起訴書正本1份在卷可參,是此部分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予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徐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