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告 林惠玲 訴訟代理人 邱姝瑄 律師
劉秋絹 律師 丁偉揚 律師被告 林惠珍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曾允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739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惠珍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他字第3739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