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88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15日上午9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叁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及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未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