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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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5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12-D0-00-00000│1│1469.6││││份有限公司│金│09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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