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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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是否仍與國泰世華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尤其以國泰世華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與戶籍地址相同?
6.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7.說明所有之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29建號即門牌號碼屏東縣萬丹鄉土庫厝50之8號房屋之現使用情形及其用途?
8.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威翔商號」之工作性質、內容及薪資證明單等文件。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聲請更生事件有無自用住宅條款之協議?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並提出該不動產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及說明擔保債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與該房地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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