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聲請狀債務人之姓名與現金卡借款申請書之姓名不符,請具狀釋明之,並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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