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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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劉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歐彥青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歐彥青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就系爭借款、信用卡及保證債務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繳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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