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85號為免訴判決,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合計驗餘淨重2.62公克),未經裁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本件扣案之大麻2包(合計驗餘淨重2.6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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