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宗憲指定辯護人林俊賢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宗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秋瑩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