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40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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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4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401號抗告人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3年8月12日103年度抗字第182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8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就本件抗告所為訴訟救助聲請,亦經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186號裁定駁回。抗告人雖另於103年8月26日再具狀就前開本院審判長補費裁定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僅復執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再次爭執,並未就上開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送達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是抗告人此一聲請亦難認有據。
三、玆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