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4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婉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宗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零貳元,自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