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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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志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通信貸款部分(即債權金額新臺幣477,344元部分),請提出利息約定條款。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