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2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8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5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家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至第6行所載「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復興東一街交岔路口時,因左右搖晃且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行經臺中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路段某處,經警發現吳家漢騎車左右搖晃且行車不穩,復於其後某時,在臺中市○區○○○路與復興東一街交岔路口,為警上前攔查」;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應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領回通知單影本1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家漢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2年間,即有
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中交簡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經通緝而時效完成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8頁,本案未構成累犯),素行非佳,竟不顧政府機關一再宣導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飲酒後騎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全民都應戒絕飲酒後騎車之劣行,被告置上揭政府宣導為罔聞,復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再度於飲酒後騎車上路,並因左右搖晃且行車不穩為警查獲,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9毫克,酒精濃度甚高,所為甚為惡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兼衡被告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及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5944號偵查卷宗第39頁、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學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5944號被告吳家漢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家漢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9日確定(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民國109年10月10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3段附近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仍酒後騎乘牌照號碼MYS-1262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29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復興東一街交岔路口時,因左右搖晃且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後,發現其酒味濃厚,遂當場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0時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09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家漢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檢察官柯學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巽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