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國抗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抗字第85號異議人 魏高明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異議人對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抗告所提出之異議,應由原抗告法院裁定之。
二、次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該院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異議人逾期未補繳,其抗告自不合法。本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違誤。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顯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陳燁真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