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聲請人 王勝驊 (原名: 王盛華 )代理人 謝佳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1)×43×10=2,150元】。
二、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必要支出數額:聲請人主張停車位部分,應提出每月支出4,000元之證明。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