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 陳美英 被告 黃鴻耀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1年度易字第6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