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732號債權人 鄭永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美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美玉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所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查無現戶資料。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