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205號債權人 羅志仲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盧泰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泰安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