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子揚 債務人能發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文祥 人債務人 曾御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零陸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