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王茹玉 被告 顏子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俊彥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