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788號聲請人 康淑珍 兼代理人 康言任 相對人 康來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戶籍設在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且現行蹤不明,有家事聲請狀、個人戶籍資料、本院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尚難認相對人之實際住所地在本院轄區內,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所屬管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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