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所有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 律師
丁○○被告甲○○
丙○○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
謝玉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鄉○○路○段○○○號,被告丙○○住所地係在台北縣石門鄉老梅村19鄰七股10之
6號,被告乙○○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5樓之2,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士林或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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