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328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應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兩造於民國96年11月5日結婚,惟被告於婚後多次涉及刑事案件,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9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於98年1月18日確定,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裁判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兩造現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於婚後多次涉及刑事案件,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9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於98年1月18日確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刑案資料查明屬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四、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對於第1052條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第1054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上開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於98年1月18日確定已如前述,而原告於98年3月6日提出本訴,未逾1年除斥期間,從而,原告據此訴請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千羽